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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地区定居须知

    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私赴港澳定居的申请。

    一、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内地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的婚生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顾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年均满60周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3、内地60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内地无子女,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4、内地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5、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6、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赴港澳地区定居须履行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份及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学光面彩色照片(规格为48X33mm)3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交验原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如调查情况、问话笔录等资料)。

    三、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是指:
        1、夫妻团聚的,为结婚证明。结婚证明遗失或1994年2月1日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而没有办理结婚证明后补办结婚证的,须有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2、照顾父母的,为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须有亲属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确实无法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可采用DNA检测。内地有多个兄弟姐妹的,但又不能提供兄弟姐妹谁去照顾父母的协议书,可提供其父母签名的选择由谁前往定居的申请书,并提供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目的是确定这些放弃申请的兄弟姐妹是否已在港澳定居)。
        3、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须有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且申请人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
        4、孤儿投靠亲属的,为父母死亡证明书或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1、 投靠、照顾养父母的,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出生证以及其他户籍资料;
        ⑵、养父母的香港、澳门身份证;
        ⑶、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⑷、收养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关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6、无依靠老人投靠的,为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7、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的,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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