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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港澳因私商务签注须知

    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的备案以及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年纳税额为5万---20万人民币、创汇3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2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营业执照持有人签发3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其他从业人员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签发7天一次商务签注;
        2、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
        3、年纳税额为5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1年多次或3年多次的商务签注,给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其他从业人员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签发7天一次商务签注。

    二、企业备案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以及《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1式2份;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须经过本年度年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式2份,交验原件;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创汇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4、提交企业申请书(写明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上年度纳税额等有关情况,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5、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式2份,交验原件;
        6、登记备案的人员必须是在申请备案的企业任职的全职人员,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不予登记;登记人员属非本市户口人员的,须符合在暂住地和应聘企业连续暂住并工作满半年以上的条件,并提交暂住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7、企业办理备案的申请,经报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
        8、已备案的企业实行年审制,经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定书。
        9、已备案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内要更换或增加登记备案人员的,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以及《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1式2份,经报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更换或增加,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1次;
        10、《资格认定书》有效期内,登记备案人员离开备案单位或备案单位不再为其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商务签注的,备案单位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三、备案企业人员申请签注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加具政审意见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及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学光面彩色照片(规格为48X33mm)3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法人代表(负责人)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意见;其他人员由企业加具意见,由法人签名并在贴相片处加盖单位骑缝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还须提交暂住证(须暂住半年以上)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企业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证明1份(再次申请的可免),由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提交经公安机关确认并发给企业的《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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