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赴港澳地区探亲须知
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因私赴港澳探亲的申请。
一、 探亲对象: 1、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2、 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3、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4、 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5、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6、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7、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他情形。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子女及其配偶。
二、 申请赴港澳探亲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及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学光面彩色照片(规格为48X33mm)3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在港澳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第1-4页)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与被探望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年之内再次申请前往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按要求办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在贴照片处加盖骑缝章); (满60周岁<县处级离退休干部除外>、不满16周岁的,免提交政审意见。) 6、本年度再次探望同一亲属的(除“登记备案人员”需加盖单位政审意见外),只需填交申请表,不须提交其他材料; 7、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 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1、 属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2、属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的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3、探望应聘在港澳工作、就学的直系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四、 签注有效期: 1、探望配偶的、18周岁以下子女探望父母的、父母探望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 2、确需照顾在港澳危重病人的视情给予1个月或3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3、其他申请人,发给1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