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永居子女条件的定居申请。
一、 符合永久性居民子女的条件:
1、经港澳有关部门确认,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的;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7年的;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或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的;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的。
二、 须履行的手续: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粉红色和白色各1份);澳门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浅蓝色和白色各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学光面彩色照片(规格为48X33mm)4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 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人父母一方在内地的,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白色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7、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8、申请人申请时在港澳父或母已死亡的,如能调查确认其亲子关系,可以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