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任务
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性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属于人民。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维护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规定表明,人民警察的任务有以下五项:(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四)、保护公共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十四项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
《人民警察法》第二章以十三个条对人民警察的权限作了明确、具体、充分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治安管理权限。治安管理是人民警察的最主要的职责,治安管理权限是人民警察权限的重要方面,具体是:1、盘问、检查、留置权;2、约束、监护权;3、交通管制权;4、强制带离现场;5、依法予以拘留权;6、其他行政强制措施;7、行政处罚权。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侦查犯罪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限
。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以及查获犯罪人的活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是:1、
搜查权。2、刑事拘留权。3、执行逮捕权。4、技术侦察权。5、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权。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害,可以依法采取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具体是:1、现场管制权。
2、强行驱散权。3、强行带离现场权。4、立即拘留权。5、其他处置权。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权限
。人民警察为了保证顺利地执行职务,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自身的安全不受侵害,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的权限。由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或者优先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权限。
(六)、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权。《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人民警察对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有立即救助的义务。
(二)、人民警察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有给予帮助的义务。
(三)、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有及时查处的义务。
(四)、人民警察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五)、人民警察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工作的义务。
刑 事 执 法 规 范
一、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按照《刑诉法》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凡发生在本所辖区的刑事案件一律由区公安机关刑事侦察部门和派出所负责侦查。
二、执法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执行强制措施;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报分局同意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6、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三、办案程序
1、受案:根据《刑诉法》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2、审查:根据《刑诉法》第159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3、立案:根据《刑诉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4、根据《刑诉法》第170条和第17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5、根据《刑诉法》第260条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逮捕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四、立案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事实条件。二是根据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即法律条件。
五、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辩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在侦查阶段在被侦查机关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3)、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有权核对与补充修改讯问笔录,有权申请补充调查或者重新鉴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2、义务:不得逃避侦查与审判;不得抗拒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遵守法庭秩序;不得抗拒判决与裁定的执行等等。
六、被害人依法享有权利及义务
1、权利:除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权利,如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违法侵权有权控告等权利外,还具有下列权利:(1)、申请回避权利;(2)、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3)、法庭调查中有权向被告人发问,法庭辩论中有权发言;(3)、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4)、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5)、有权要求对其陈述保密和对其人身安全进行保护;(6)、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等。
2.义务:如实陈述案情和有关情况,不得诬告、陷害、歪曲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明事实。
七、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书写、查阅和补充、修改证词;(3)、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4)、对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对因作证受到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得到补偿。
2、义务:(1)、接受传唤后不能拒绝作证;(2)、应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和陷害;(3)、不得故意泄露案情或询问无必要知悉的案情内容。
八、鉴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受理鉴定时,有权查验材料来源和收集方法,有权要求司法人员补充材料或申请修改送检要求;经
司法机关许可,有权了解案情;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对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控告。
2、义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科学;遵守国家规定的鉴定人的纪律章程,接到通知应按时出席法庭并接受各方的质询。
九、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翻译人员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与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
2、义务:翻译人员应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进行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也应负法律责任。
十、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1、权利:(1)、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3)、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义务:(1)、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聘请。(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规定,不得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
行 政 执 法 规 范
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
1、范围:(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治安行政管理。
2、职权:(1)、盘问、检查、留置权;(2)、采取约束、监护权;(3)、强行带离现场权;(4)、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
二、治安处罚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l、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要求和程序
1、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听证,并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辨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告知制度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处理治安(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安机关在讯问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时,对被讯问人交代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讯问人应告知被讯问人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笔录上。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作出对当事人贰仟元(含贰仟元)以上、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壹万元(含壹万元)以上罚款和经逐级请示主管部门和主管局长同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对将作出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及在被告知之日起的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公安机关经讯问查证,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裁决(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裁决人(被处罚人)如不服公安机关裁决(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申领《养犬许可证》
1、程序:单位或个人申请养犬的,应持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单位附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法人代表身份证、饲养场地资料和当地畜牧部门签发的犬类检疫合格证或免疫证;个人附送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所有权证明资料或租赁合同及犬类检疫合格证或免疫证),经所在地派出所、分局治安股检查合格的,报分局审批同意发证。
2、时限: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费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4、收费标准:(1)、市区重点限养区每证(每只)收费1万元,工本费300元。(2)、一般限养区每证收费5千元,工本费300元(收费上缴市局)。
六、申领《保安组织许可证》
l、程序:申请组建保安组织,需填写保安组织组建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保安管理办公室加签意见,由分局保安分部审批,报汕头市公安机关保安总部备案,核发《保安组织许可证》。
2、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汕头市物价局[1996]3号文,关于保安队伍管理收费的批复。每证收费60元,年审费50元(收费上缴市局)。
警 务 工 作 纪 律
一、 政治纪律
1、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二、工作纪律
1、人民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 打人。”
5、人民警察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6、人民警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廉政纪律
1、人民警察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2、人民警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3、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四、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的基本内容要求
人民警察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